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贺仕响,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div>
法定代表人:郭金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div>
被执行人:郭金华,女,1962年11月16日出,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衡南县工程公司申请衡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金华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珠和执第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05执恢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艳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