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工程公司

某某、衡南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19X6,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蒋来荣。
本院在执行***与衡南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南县工程公司14354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