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82民初2847号
原告:河北沧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深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君德福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经理。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沧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深州市分公司、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沧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沧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河北沧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