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48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原平市。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大庆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寇凤岐,总经理。
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源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四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山西省广灵县梁庄乡。
负责人:李玉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源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四合同段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给付原告货款1127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广源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四合同段施工工程,并在山西省广灵县梁庄成立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源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四合同段项目部,2011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原平市宏升钢模板厂承揽合同》,原平市宏升钢模板厂按照合同约定将加工好的模板、柱模等送到施工地点。2011年5月24日双方对货物予以确认,截止到该日,被告尚欠原平市宏升钢模板厂货款及运费137719元,2012年3月20日,原平市宏升钢模板厂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源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四合同段项目部,2012年4月12日,原告委托原平市宏升钢模板厂业务员武银柱代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期间,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5000元,剩余112719元款项经多年催要至今未能给付,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29日,被告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4月1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申请。2018年2月13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现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原告现在要求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在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