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84号
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石鼓分中心、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石鼓分中心、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772.77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