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聚融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614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聚融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大埕87号。
法定代表人:薛经松。
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申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珠美,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体育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妹。
原告***诉被告福建聚融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中科华睿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2.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璇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