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6民初385号
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兔儿坡安置区,该租赁部经营者罗昌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高田村大塘组0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玲,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1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申仲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 判 员 向明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春琳
书 记 员 杨 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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