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302民初952号
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惠州市***新区**大道376号时尚公园购物广场T1号楼18层15号房(仅限办公)。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向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新区中顺达安防器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