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921民初683号
原告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门潭美倒松路口1号。
委托代理人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宛青,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B座A栋1602-1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耀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为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钢构涂装防火漆工程,工程地点在宁德市霞浦县大沙工业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工程所在地在霞浦县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玲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巧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