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263号
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78.4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终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7.16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