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2242号
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成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陆君,经理。
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计999元,由原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屈建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洪葵
书 记 员 瞿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