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5执保59号
周韬、***、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韬与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20日依法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997.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终止)。于2023年1月20日依法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