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湖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8185号 原告:湖***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塔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管业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湖***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原告湖***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