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铁路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衡阳铁路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86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3月1日生,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5月18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23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衡阳铁路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苗圃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49号。
负责人:曾自愚,该段段长。
本院在执行***、***、***与衡阳铁路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衡阳铁路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8月8日注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房建公寓段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承诺书:“***、***、***因房屋拆迁协议未落实,起诉衡阳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结果由衡阳房建公寓段承担责任,衡阳房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付一切法律后果。”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房建公寓段已于2016年8月15日注销。根据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提供的广铁劳卫发[2016]138号《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调整房建公寓系统生产力布局的通知》“一、撤销衡阳、肇庆房建公寓段。撤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房建公寓段……原衡阳房建公寓段业务、资产和人员整体纳入长沙房建公寓段管理……”,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房建公寓段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承继,故申请执行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
1、在郴州联福景苑(海关旁)提供一户住房指标给申请人,负责建设单位部分的产权办理费用。(其中90.4平方米申请人按解放里24户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面积,申请人按2014年联福景苑销售价购买,待住房分配到位时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
2、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金(实际履行义务之日确定数额)。
3、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武
审 判 员 陈明灿
审 判 员 兰文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双喜
书 记 员 罗 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给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