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1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432号金都杰地大厦1-6层。
诉讼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受降村中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拱桥镇高尔夫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富阳市红太阳大酒店,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柳溪。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红太阳大酒店、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4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