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6092-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第9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逾期利息2701875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625%另行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309元、申请费102533元,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了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17年1月21日依法裁定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受理了本案申请人对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应按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另查明***、**名下位于本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72号104室等18处房产、位于千岛湖镇凤凰岛的10处房产另案已处置完毕;上述资产处置款不足以支付抵押借款,其余位于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1、15-3号二处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在执行中,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地对各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其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燕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富兴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1执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