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2执86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7236331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9幢,组织机构代码:2540338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水花,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7682339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俞小平、**、***、***、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9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俞小平、**、***、***、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利息2439999.95元,复利243835元,逾期利息2589999.9元(暂算至2015年8月2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4243999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另行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519元,申请执行费1154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俞小平、**、***、***、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富春街道××路××号××室室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富春街道××室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司法处置完毕,得款3366000元,扣除执行费、拍卖服务费等共计101487.91元。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981015.59元。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11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应向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俞小平、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俞小平、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2执8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