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6779号
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331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宋街2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00297J),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10日,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433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716.5元,由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