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1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72363311-9。
诉讼代表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6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是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债权纠纷,其主实体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案涉合同对应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第四级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在有第四级案由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三级案由。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优先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案由。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受理的时间在一审法院受理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之后,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缪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