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754号
原告: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
法定代表人:董万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庆祥路29-3至29-7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1944.50元,由杭州金盟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XX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潘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