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8号
原告:南京伟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商贸区806号,身份代码7712958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庆祥路29-3至29-7号,身份代码74772814-7。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光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伟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承建江苏新湖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句容市宝华镇开发的仙林翠谷工程项目,2008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管材送至句容宝华新湖仙林翠谷工地。***为被告句容宝华新湖仙林翠谷工地负责人。2009年12月28日,被告的代表***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68346元,并承诺在2010年元月7日前汇到原告的账户上,但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6834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腾海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京伟道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8346元,原告自愿为被告减免8346元,余款60000元由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不按时足额履行,原告不作减免,被告仍应支付原告货款68346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