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6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宏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宏润公司已付款金额认定错误。宏润公司举证了**签字的班组生活费领取登记表等材料,证明宏润公司已付款是6060879.51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举证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已支付了上述工程款,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关于结算总价5%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事实。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第五条第1款为“……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甲方保修期且公司收到甲方质量保修金1月内付清”。因此,剩余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应满足两点内容,一是宏润公司与建设方的保修期届满,二是宏润公司收到了建设方向宏润公司支付的质保金。1.宏润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最长质保期为五年,而涉案合同约定的“甲方质保期”应理解为建设方发包给宏润公司的所有工程质保期届满,**是泥工工程,本应包括在防水工程范围内,适用五年的质保期。2.宏润公司未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质保金。因此,上述两个付款条件均未成就,一审法院认定宏润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总价5%的质量保修金及相应利息均没有依据。(三)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在一审中**提交一审证据宏润建设工程结算书的附件**结算计算式里面,**施工内容第6、7项两项工程实际包含了卫生间防水工程,卫生间就是防水工程,其他防水工程与**无关。防水工程的保修期是5年,一审对此认定为2年的保修期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对于**结算计算式里第6、7项两项工程的实际工作内容,**是在其他工程已经完工之后进行批灰,并非宏润公司说的属于防水工程。**从事的工程内容是水泥砖和批灰,不涉及防水工程内容。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宏润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333570.49元及利息(利息以1333570.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宏润公司向**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宏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佛山市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宏润公司签订《某楼盘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双方约定佛山市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楼盘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宏润公司,具体条款如下:……6.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防水保修期为五年,防水专项保修金30万元,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为首批次集中交付之日;……8.(5).e.结算完成且所有工程遗留问题及售后维修问题CRM系统销项率达到98%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但须扣留计算总价的5%和额外30万元防水保修金作为保修金;f.保修金按照签订完成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 **与宏润公司签订《某楼盘工程泥工班组协议书》,双方约定:宏润公司将某楼盘工程泥工分项工程分包给**,工程合同工期拟从2018年4月2日开始,至2019年5月30日完工;合同暂定造价为450万元,最终结算价以双方审定为准;项目工程砌筑完一栋5层以下后开始发放生活费(一个月出勤低于15个工作日不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工人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中,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发放,班长5000元/月(扣除每人每月20元保险费),以后按此标准每月发放一次生活费,总价款控制在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之内,如遇小孩上学可申请部分进度款,但累计工程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总额的65%;主体结构工程封顶1个月内支付到完成合格工程量总额的70%;外架全部拆除2个月内付到80%,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付到90%,移交小业主且双方结算后3个月内付到95%,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业主保修期且宏润公司收到业主的质量保修金1个月内付清;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对方损失。 上述工程于2019年11月完工后,**与宏润公司签订《宏润建设工程结算书》,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7388800元,该结算造价未扣截止2019年11月8日的生活区水电费、集装箱租金为113186元,及未分摊截止2019年12月25日医疗费为7465.51元。 以上事实,还有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宏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宏润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及单位进行承包施工,**为自然人,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接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与宏润公司签订的《某楼盘工程泥工班组协议书》无效。 二、宏润公司如何承担付款责任。 1.工程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宏润公司抗辩称其已支付了工程款6060879.51元,因宏润公司举证的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已支付了上述工程款,宏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宏润公司主张的该事实不予确认。 宏润公司抗辩称质量保修期未届满,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宏润公司与业主方即佛山市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楼盘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防水保修期为五年。案涉分包工程为泥工分项工程,并非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为两年。因案涉分包工程已于2019年11月完工,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宏润公司的抗辩意见并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7388800元,根据**与宏润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宏润公司已向**支付了工程款6055229.51元,故**主张宏润公司支付工程款1333570.49元(7388800元-6055229.51元),理据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利息。宏润公司未依约及时向**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宏润公司应向**支付的利息为:以工程款1333570.4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违约金。由于《某楼盘工程泥工班组协议书》无效,相应的违约金约定条款亦无效,因此**主张宏润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宏润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333570.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1333570.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2.14元,减半收取计8626.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3626.07元(**已预交),由**负担225元,由宏润公司负担13401.07元。 二审期间,宏润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拟证明**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宏润公司所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案外人佛山市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宏润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2条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为项目首批次集中交付之日的工程:土建总承包工程、机电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大堂及公共部分装饰工程、户内精装修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保温工程、栏杆工程、园建绿化工程、室外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集采/非集采物资、零星采购物资。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为发包人内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工程: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检测工程、临时道路及临时围墙工程。 维修工程(包含年度代工维修工程及零星专项维修工程)的保修期起算日期为合同范围内维修工程统一验收合格之日起。 以上未提及的工程合同保修期的起算日期,除国家/当地政府/垄断行业等有特殊规定外,均以“项目首批次集中交付之日”执行。 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 2.2防水工程,土建总包工程、精装修工程的防水施工,屋面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窗口渗漏,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 2.3外墙涂料、外立面门窗、外立面围护(包含幕墙)、外墙保温整体为二年,其中涉及防水责任为五年,需设置一定额度的保修金在防水责任结束后返还; 2.4点起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2.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2.6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2.7电梯自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并取得相应的电梯准运证之日起三年; 2.8土方工程、造价咨询不设置保修期; 2.9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 第6条“保修金的支付”约定: 6.1承(分)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分)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向承(分)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承(分)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分)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25%;防水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防水保修金。 另查明二: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显示,某楼盘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分别为顺房现字第2××3号、顺房现字第2××3号、顺房现字第2019017203号顺房现字第2××3号。 另查明三:二审期间,宏润公司**截至2023年6月29日建设单位已支付保修金2175717.41元,剩余保修金未支付;**确认一审证据《某楼盘抹灰砌砖班(**)生活领取登记表》中“2021年2月10日上海公司汇”对应的100000元款项,实际支付数额是105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宏润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二、宏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5%的质量保修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宏润公司主张一审证据《某楼盘抹灰砌砖班(**)生活领取登记表》中“2021年2月10日上海公司汇”对应的100000元,实际支付数额为105650元。**在二审对此予以确认。故一审认定宏润公司已支付数额6055229.51元少计了5650元,宏润公司的已付款数额应为6060879.51元(6055229.51+5650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宏润公司和**签订的《某楼盘工程泥工班组协议书》约定,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业主保修期且宏润公司收到业主的质量保修金1个月内付清。宏润公司上诉主张,**施工项目包含防水工程,而宏润公司与发包人佛山市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的防水工程五年保修期未届满,且宏润公司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防水项目的保修金,故**的质量保修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经审查,《某楼盘工程泥工班组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内容不包括防水项目;**自行制作的《**结算计算式》第6项“屋面、地面、墙面贴砖”“单价45元”、第7项“卫生间找平、保护层”“单价14元”亦不应包括防水项目。故根据宏润公司和业主佛山市顺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施工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应为两年,自“项目首批次集中交付之日”起算。从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显示某楼盘的销售许可证信息来看,最早的现售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18年,**关于两年质保期早已届满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即使发包人至今未向宏润公司足额支付保修金,亦是宏润公司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所致,因此,宏润公司不能以其未收到发包人支付质保金为由抗辩己方对**的保修金支付义务,宏润公司应向**支付质量保修金。 综上,案涉工程结算总价(包括质量保修金)为7388800元,宏润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6060879.51元,扣除后,宏润公司还需向**支付工程款1327920.49元(即7388800元-6060879.51元)。 综上所述,宏润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当事人作出新**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1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1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327920.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1327920.49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6.07元,由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78元,**负担548.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2.13元(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30.94元,被上诉人**负担71.19元。被上诉人**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宏润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19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