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902民初758号 原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7-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11号田螺峙商务大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各方对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舟山儿童公园智能化工程,一致确认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需向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8370元,其中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7867元,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503元; 2、上述工程欠款分两期履行:第一期款项金额为1190503元,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向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足额向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15日内足额支付给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期款项金额为317867元,待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总包工程结算完毕,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15日内足额支付给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3、若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9275元,减半收取9637.50元,由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约定,本调解协议已于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之日即2024年4月16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