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219号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四维村2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54887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