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飞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3644号 原告:河南飞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3号楼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0LGE7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飞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飞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飞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河南飞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