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3344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