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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某有限公司、湖北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3民初23788号 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汤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