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3民初23788号
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汤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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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