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755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柏庄领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政务新区中江大道999号柏庄观邸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1817092F(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柏庄春暖花开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439814(1-1)。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总商会大厦25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324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204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