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3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商南县。 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毛世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23)陕1023诉前调书366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共同于2023年9月10日前向原告***先行代付劳务费11436元。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将执行款11479元(含先行代付劳务费11436元、垫付案件受理费43元)执行到位,现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执行费72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诉前调书3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