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3540号之一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矿业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工程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矿业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工程院、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