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3540号之一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矿业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工程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矿业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工程院、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