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6828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乙公司的全部强制措施,保留对被执行人丙公司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105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