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3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X5TL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毛世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23)陕1023诉前调书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共同于2023年9月10日前向原告***先行代付劳务费37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均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渝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存款账户2682********账户内有相应的存款余额,本院已做出裁定,冻结扣划相应金额至本院执行款收款专户,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款(含垫付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案执行费460元,被执行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3执9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