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3539号 原告: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车站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3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创,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知音湖大道28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被告:湖北省城市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湖北地勘企业总部大楼29楼。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工程院员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原告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城市地质工程院、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