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0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艾馆村江家咀49号。
负责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3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均表示同意***、***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对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302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963元,退还给***、***。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丰 伟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