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5756号 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35号4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冈实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高新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黄冈实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