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4183号
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