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3258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