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964号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于2025年3月25日向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