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3212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