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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3212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