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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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30执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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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沿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饶景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本院在执行(2021)桂1030执281号案中,申请人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喜勇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30执28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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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班百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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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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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梁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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