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夏六林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276号
原告: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沿江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沈锋,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六林,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
被告:王迎春,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
被告:杨世荣,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
被告:董平,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
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迎春、董平、杨世荣、夏六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端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