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向自枚等与***、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167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向自枚,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杨姗,女,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杨长发,男,193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女,1935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献懿,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41796632R。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昱,湖北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自枚、杨姗、杨长发、***与被告***、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自枚、杨姗、杨长发、***于2021年12月4日以与被告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死亡赔偿协议书》,且被告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自枚、杨姗、杨长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自枚、杨姗、杨长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徐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符婷
书记员(兼)  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