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1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若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龚术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