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56号
原告:黄轶,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华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078217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轶诉被告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黄轶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轶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轶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3.00元,减半收取计14,111.50元,由原告黄轶负担。
审判员 ***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谢 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