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D5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61297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240.13元的义务。经网络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324.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