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恢1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D5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61297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240.13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在位于荆门市××道××号××幢××号有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号】,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金恒泰物贸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道××号××幢××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