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洪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龙井路以西、**二路以南。
诉讼代表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门世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兴公司)、湖北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宏业公司与世兴公司、**公司与世兴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并未**。二审中,***为证明该事实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全案证据,特别是(2018)鄂08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鉴于上述事实涉及本案审理方向的变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67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