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民初6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孙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88249420L。 诉讼代表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D560室(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与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