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22民初6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孙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88249420L。
诉讼代表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D560室(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与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