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财保33号
复议人(原被申请人):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闻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露凯,该公司员工。
被复议人(原申请人)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许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陕0204财保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复议人(被申请人)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要求兑现的编号为20420628608XXXXX的《履约担保》保函(标的100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暂时停止兑现该《履约担保》保函,期限为六个月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申请复议请求解除对复议人(被申请人)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要求兑现的编号为20420628608XXXXX的《履约担保》保函(标的100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暂时停止兑现该《履约担保》保函,期限为六个月保全措施其理由成立,该复议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2)陕0204财保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项保全措施即:解除对复议人(原被申请人)铜川市聚泽龙潭生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要求兑现的编号为20420628608XXXXX的《履约担保》保函(标的100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暂时停止兑现该《履约担保》保函,期限为六个月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书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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