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214号
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许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783元减半收取20392元,由原告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白应荣
书 记 员  田静波
1